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我省高教科研事业的发展,积极配合我省高教强省战略的推进与实施,切实提高吉林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教学会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重视科学研究的创新性、创造性。
第三条 省高教学会项目常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修订项目管理办法、拟定课题指南、发布立项通知、组织立项评审、实施中期检查、审批内容变更、组织结题验收、负责经验成果统计与推广等。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四条 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3个类别,学会按比例进行评审与资助。
第五条 请团体会员遵循统筹规划、分层设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申请人同时填写课题评审申请书,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连同汇总表一起发送至指定邮箱。
1.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的在研负责人课题完成前不得申报新项目;参研人员不得同时参与3项及以上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年初公开征集立项,项目评审专家由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内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硕科研成果的专家组成(省高教学会高教专家智库),名单每年随机抽取产生。项目实行盲评,量化排序产生立项名单,以确保项目评审的科学、公正、高效。
第七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申报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行文流畅无误。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省高教学会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项目获批后,省高教学会与项目主持人及其依托的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和研究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协作研究。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省学会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负责人填报项目中期检查书,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和结项验收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有1篇是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吉林省高教学会xx年度高教科研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省学会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撤销项目。
第十条 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经批准后要严格按计划进行且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延期或确需计划变更要履行报批手续并填报项目变更申请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会将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二条 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给与经费资助,一般项目经费自筹。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学会资助的项目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单位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项目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申请结项需填写项目结项验收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集中向高教学会报送。学会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省高教学会xx年度高教科研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需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报省高教学会高教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成果验收基本要求,重大项目1篇cssci期刊论文或2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一部著作,重点项目1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2篇省级期刊论文,一般项目1篇省级期刊论文,另各类项目申请结题需同时提交一篇1万字左右研究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吉林省高教学会所有。